(2015)亭民初字第01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祁金勇与邓继成、吉佩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金勇,邓继成,吉佩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民初字第01633号原告祁金勇,个体户。委托代理人朱中庆,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继成。被告吉佩华,驾驶员。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北路30号益来国际广场39层。负责人陈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朋,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祁金勇与被告邓继成、吉佩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祁金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陆 娟审判员 顾 飞审判员 韩顾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