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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民初字第2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徐景忠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邑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景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邑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2920号原告:徐景忠,农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邑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千秋路东段路北车管所对面。代表人:李峥。本院受理原告徐景忠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邑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邑支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保险合同特别约定“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玉田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申请将本案移送高邑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未就双方约定管辖权及该约定是经双方平等协商并向原告进行了提示说明提供证据。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次保险事故发生在玉田县境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也在玉田县,玉田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有利用查明案件事实,也有利于当事人参加诉讼,减轻当事人诉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邑支公司对本案管辖权异议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树国审判员  叶洪波审判员  叶建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