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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执字第010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秦强与丁少辉、王文芹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1049-2号申请执行人秦强,男,1974年1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丁少辉。被执行人王文芹,女,1964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安徽昊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法定代表人丁少辉,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秦强与被执行人丁少辉、王文芹、安徽昊辉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肥东民二初字第000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丁少辉、王文芹、安徽昊辉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亳州昊辉置业有限公司系被执行人安徽昊辉置业有限公司参股的关联企业,被执行人安徽昊辉置业有限公司对该公司享有49%股份及收益;安徽昊辉置业有限公司长丰分公司,系被执行人安徽昊辉置业有限公司下属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安徽砀山同泰食品有限公司系被执行人丁少辉个人独资企业,被执行人丁少辉对该公司享有完全的股东权益及收益;安徽同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长丰分公司系被执行丁少辉、王文芹所有安徽同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下属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丁少辉、王文芹、安徽昊辉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0万元;或提取、查封、扣押丁少辉、王文芹、安徽昊辉置业有限公司相应价值财产。2、冻结、查封、提取被执行人安徽昊辉置业有限公司在关联企业亳州昊辉置业有限公司49%股份或价值500万元财产及收益。3、冻结(扣划)、查封、提取、扣押被执行人安徽昊辉置业有限公司下属分支机构,安徽昊辉置业有限公司长丰分公司银行存款500万元或同价值财产。4、冻结、查封、提取、扣押被执行人丁少辉安徽砀山同泰食品有限公司的股份或价值500万元财产收益。4、冻结、查封、提取、扣押被执行人丁少辉、王文芹在安徽同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长丰分公司股份或价值500万元财产收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明审 判 员  李 冬代理审判员  计振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