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郑建顺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建顺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古刑初字第77号公诉机关古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建顺,男,1967年5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古田县人民政府驻深圳联络处主任,住古田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经古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9日经宁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古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古田县看守所。委托辩护人黄茂顶,福建远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郑建顺犯贪污罪一案,古田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4月22日以古检公诉刑诉(2015)77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0日、7月14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古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文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建顺及其辩护人黄茂顶、证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古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7月间,被告人郑建顺担任古田县人民政府驻深圳联络处主任,因联络处在广东省深圳市无办公用房,后由古田乡贤曾某1免费提供其位于该市龙岗区泰富华庭的房产作为联络处办公用房。2009年6月至2014年5月,古田乡贤林某先后承租该市南山区桂庙花园1栋8E室、阳光华艺大厦B座2918室及中润大厦A栋1302室作为联络处办公用房,并由林某支付全部租金及物业费。期间,被告人郑建顺利用主管、经手联络处办公经费的职便,使用虚假的房屋租金发票及虚列接待费、购买办公用品等开支套取联络处办公经费共计329989元(人民币币种,下同)占为已有。公诉机关为支持其指控,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人李某、曾某1、叶某1、张某、林某、康某1、郑某1、曾某2、包某1、叶某2、黄某、王某1、郑某2等人证言,被告人郑建顺供述与辩解,宁德市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古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记账凭证、被告人郑建顺户籍、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建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古田县人民政府驻深圳联络处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报开支列账报销手段非法侵吞公款329989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建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郑建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被告人郑建顺的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郑建顺实际侵占金额为76681.12元,并不是公诉机关指控的329989元;2、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套取348589元,这些费用实际上与被告人郑建顺业务方面均有密切联系,与其工作职责是相互关联的,是为了开展工作而支出的费用,该费用并没有被占为己有;3、被告人郑建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郑建顺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22日,古田县人民政府研究成立古田县人民政府驻深圳联络处(简称联络处),联络处不定级别、编制,挂靠县政府办。2008年7月7日,古田县人民政府依古某文[2008]152号,任命古田县人口计划生育局副局长郑建顺为深圳联络处主任。古田县财政局自2008年7月至2014年5月共划拨办公经费共计485000元到联络处,该经费包干使用,实行实报实销。2008年7月间,因联络处在广东省深圳市无办公用房,后由古田乡贤曾某1免费提供其位于该市龙岗区泰富华庭的房产作为联络处办公用房。2009年6月至2014年5月,古田乡贤林某先后承租该市南山区桂庙花园1栋8E室、阳光华艺大厦B座2918室及中润大厦A栋1302室作为联络处办公用房,并由林某支付全部租金及物业费。期间,被告人郑建顺利用主管、经手联络处办公经费的职便,使用虚假的房屋租金发票及虚列接待费、购买办公用品等开支套取联络处办公经费共计329989元占为已有,用于日常生活开支。另查明,2014年5月14日,古田县纪委根据举报对郑建顺进行约谈,2014年5月17日,郑建顺主动交待了古田县纪委尚未掌握的其虚开办公房屋租金发票等套取联络处办公经费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郑建顺家属已向本院退出赃款712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李某证言证实,从2010年3月起,其与郑建顺同居。先后租住在深圳南山区。2014年2月7日其向古田县纪委反映郑建顺与其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郑建顺违规经商办企业和贪污、受贿或其他违法问题,并没有向古田县纪委反映郑建顺使用虚假的房屋租金发票及虚列接待费、购买办公用品等开支套取联络处办公经费的问题。2、证人曾某1证言证实,其于2006年4月至2011年担任古田粤港古田商会会长。2008年9月至同年底,其有无偿提供一套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泰富华庭的房屋作为驻深办的办公用房。3、证人叶某1证言证实,其是深圳南山区桂庙花园1栋8E室的业主。2009年至2011年6月,其父亲叶灿仁与君悦缤纷酒楼老板签订租凭合同,租金每月2000多元、水电、煤气由君悦缤纷酒楼老板公司的财务总监支付。郑建顺只是住在这里,没有支付上述款项。4、证人张某证言证实,2012年6月郑建顺通过中介与其签订租赁合同,租用了其位于深圳市的房屋。从2012年6月至2014年4月的租金郑建顺共交了71300元。5、证人林某证言证实,郑建顺是古田县政府驻深圳联络处主任,从2009年5、6月起,驻深办的房租都是由其支付。2009年6月,其还为驻深办购买了电脑、电视、冰箱及洗衣机等办公设备。6、证人康某1证言证实,其是缤纷西岸饭店行政总监,郑建顺是古田县人民政府驻深圳联络处主任。2009年6月至2014年5月,林某吩咐其先后承租该市南山区桂庙花园1栋8E室、阳光华艺大厦B座2918室及中润大厦A栋1302室作为古田县人民政府驻深圳联络处办公用房,并由林某支付全部租金及物业费。租用中润大厦A座1302室这套房屋的租赁合同是由郑建顺自己和房东张某签订的,租金和押金是其给郑建顺后再由他交给张某的。7、证人郑某1证言证实,其是缤纷西岸饭店出纳。2012年9月起,康某1有让其经手把古田办事处的工作人员的房屋租金存了65100元至孟霞的招商银行账户中。水电、煤气等费用存入张某的建设银行账户中。8、证人包某1证言证实,其从2008年6月至今任古田县驻深办副主任,主要是协助配合郑建顺的工作。2008年7月,时任粤港古田商会会长曾某1提供一套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坪山镇泰富华庭两室一厅的房屋作为古田县驻深办的办公用房。2009年6月,古田县驻深办就把办公室搬到深圳市南山区桂庙花园一栋8E室。古田县政府每年拨付给驻深办的经费7万元左右,主要是差旅费等办公开支和一些接待费用,经费开支都是由郑建顺管理。2008年其在驻深办报销了2000多元的差旅费;2009年至2010年,其每年从郑建顺处领取6000元(5000元差旅费包干和1000元生活补贴),共计12000元。9、证人曾某2证言证实,其于2010年10月到古田县驻深办工作,主要负责粤、港商会的宣传、文字工作及与商会的联络工作。其没有向郑建顺报销任何差旅费。县政府办记账凭证中接待“县政协、泮洋乡领导”报销单中的“曾某2”签名不是其本人签的。10、证人叶某2证言证实,其于2004年7月至13年12月任古田县财政局的局长。郑建顺是古田县人民政府驻深圳联络处主任,驻深联络处不是独立的预算单位,挂靠在古田县政府办,费用由县财政局下拨到政府办的财政账户中,再由政府办安排驻深联络处经费使用。2008年,古田县财政局安排给古田县驻深联络处经费为6.5万元,2009年以后古田县驻深联络处的办公经费都有列入财政预算,每年都是7万元,其中差旅费、业务费4万元,租金3万元供驻深联络处报销,超过7万元郑建顺就要向县政府打报告申请,在7万元额度以内郑建顺可以根据驻深联络处的开支进行实报实销,如果经费有剩余可以留给驻深联络处第二年的经费继续使用。古田县驻深联络处的工作人员没有依据领取驻深补贴。11、证人黄某证言证实,古田县驻深联络处从2008年成立至今都是挂靠县政府办。驻深联络处的经费由县政府办单独核算,实行实报实销制度,必须是古田县驻深联络处的费用开支才可以报销。驻深联络处2008年度的经费是35000元和开办费30000元共计65000元,2009年至今每年的经费是70000元。2008年至今郑建顺每年都把驻深联络处的经费用完,郑建顺每年都有拿70000元左右的费用发票到县政府办报销。2008年至今,驻深联络处的经费就在县政府办列账报销。12、证人王某1证言证实,其从2000年7月至2014年2月任古田县政府办出纳。2008年古田县人民政府驻深圳联络处成立时将账户挂在县政府办中。13、古田县政府办财物凭证证实,2008年9月9日,郑建顺收到古田县政府办经费65000元,2008年度报销开支合计65142.8元,虚开7500元;2009年度郑建顺收到古田县政府办经费70000元,2009年度报销开支合计70121.18元,虚开接待费用18040元;2010年度郑建顺收到古田县政府办经费70002.9元,2010年度开支合计70003.9元,虚开接待费用7940元;2011年度郑建顺收到古田县政府办经费70000元,2011年度开支合计70983元,虚开接待费用1158元;2012年度郑建顺收取古田县政府办经费70000元,2012年年度开支合计70060.25元;2013年度郑建顺收取古田县政府办经费70000元,2013年年度开支合计70019.9元;2014年度郑建顺收取古田县政府办经费70000元,2014年年度开支合计60000元。14、宁德市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鉴定书证实,根据对古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会计账簿、凭证等财务会计资料的检验、分析结果确认:1、驻深办2008年8月至2014年12月房租管理费支出金额共计289200元,导致古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相关资产减少了289200元;2、驻深办2008年驻深办开办费中的设备购置费金额24751元,导致古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相关资产减少了24751元。上述两项证据证实2008年6月至2014年5月,联络处实收县财政划拨的办公经费485000元,以办公用房租金、接待费、办公用品及差旅费报销的开支共计476330元,其中用虚假房屋租金发票报销的办公用房租金共计289200元,虚列接待费、购买办公用品开支共计59389元。15、郑建顺工行账户62×××70交易明细证实,上述经费485000元均由古田县政府办通过银行汇转方式存入郑建顺个人账户。16、古田县人口计划生育局证明、古田县财政局文件证实,2010年10月29日县财政局发文通知,2010年10月起,在职公务员发放电话费补贴,副科级每人每月150元、资金由各单位自筹解决。2008年至今,郑建顺未在县人口计划生育局领取电话费补贴。17、古田县人民政府古某文[2008]152号古田县人民政府关于朱某等职务任免的通知证实,郑建顺任古田县人民政府驻深圳联络处主任,免去其古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职务,保留副科级待遇。18、深圳市天健物业管理公司出具证明证实,泰富华庭非其公司管理物业,该公司与古田县人民政府驻深圳联络处不存在房屋租赁关系,未开具过租金票据;深圳市保信全、靖炜、光华三家物业管理公司分别出具证明证实:福田区彩云路彩云阁16E非其公司管理物业,该公司与古田县人民政府驻深圳联络处不存在房屋租赁关系,未开具过租金票据。19、缤纷西岸饭店(深圳)有限公司记账凭证、招商银行汇款凭证等证实,2012年6月21日,郑建顺与张某签订承租深圳市南山区中润大厦A座1302室。同年9月至2014年4月,该房屋租金(每月3100元)、水电费由缤纷西岸饭店财务汇转入业主孟霞招商银行个人账户。20、房产租凭合同等证实,2012年3月22日,郑建顺承租郭旭辉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彩虹新都彩云阁16E房屋。21、(2006)16号中共古田县委员会会议纪要、古委编(2006)25号、古田县财政局文件证实,2006年9月22日,县委编办根据县委精神同意成立古田县人民政府驻深圳联络处,挂靠县政府办。2008年7月经县政府主要领导批示,划拨开办费3万元,房屋租金1.5元,接待费、交通费2万元。2009年至2014年,县财政局批复联络处预算支出每年7万元,其中差旅费、业务费4万元,租金3万元。22、户籍、身份证明证实,郑建顺2008年至今任古田县人民政府驻深圳联络处主任。案发时郑建顺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3、县纪委案件移送书、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郑建顺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24、被告人郑建顺供述证实,2008年6月,其被任命为古田县人民政府驻深圳联络处主任,该联络处系县政府办下属机构,财务是由政府办管理,实行实报实销。2008年经费65000元。2009年以后办公经费每年70000元。古田县人民政府驻深圳联络处在深圳办公用房先是由古田乡贤曾某1免费提供,之后由乡贤林某承租办公用房并支付租金。2008年起其用虚假的房屋租金、接待费、办公费等发票从古田县驻深联络处共套取经费348589元,这些钱被其用于联络处的工作及生活开支。关于被告人郑建顺的辩护人辩护认为郑建顺套取348589元,主要是为了开展工作而支出的费用,大部分费用并没有被占为己有,实际只侵占76681.2元的辩护意见。经查,据到案的古田县政府会计账目凭证等证实2008年7月至2014年5月联络处实收古田县财政划拨的办公经费共计485000元,以办公用房、租金、接待费、办公用品及差旅费报销共计476330元,其中办公用房的租金共计289200元,另根据深圳市天健、保信全、靖伟、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上述公司与联络处不存在房屋租凭关系,并未开具租金票据,即古田县驻深联络处从古田县政府报销的289200元办公用房租金是用虚假发票套取的。另据被告人郑建顺供述及到案证据证实,2008年到2010年郑建顺还虚列接待费、购买办公用品等虚列开支59389元占为己有。被告人郑建顺用虚列开支等共套取348589元。郑建顺供述、包某2证言证实2009年至2011年年度包某2从联络处办公经费中共领取12000元,用于日常差旅等开支,未附报销凭证,该开支确实存在,应从贪污总额中扣除;据古田县财政局文件及古田县人口计划生育局证明证实,古田县从2010年10月起给在职公务员发放电话费补贴,副科级每人每月150元。但郑建顺未在古田县人口计划生育局领取电话费补贴,也未体现从联络处办公经费中列支。故从2010年10月至2014年5月,共计44个月电话补贴6600元应从贪污总额中扣除。故认定被告人郑建顺贪污数额为329989元。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郑建顺侵吞的上述公款有用于其他公务开支,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建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古田县人民政府驻深圳联络处主任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列开支及用虚假发票报销等手段非法侵吞公款329989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郑建顺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且其亲属代为退出部分赃款,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辩护人认为郑建顺具有自首情节可减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四条、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建顺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2022年10月14日止。)二、被告人郑建顺亲属退出的赃款人民币71200元返还古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继续追缴被告人郑建顺违法所得人民币25878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朱国贤审 判 员 魏振惠人民陪审员 曾信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卢珊珊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