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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一初字第01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谢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一初字第01464号原告:谢某,女,汉族,务工(电脑包装)。委托代理人:耿言忠。被告:王某甲,男,汉族,务工。委托代理人:庞士光,长丰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谢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朱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耿言忠、被告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庞士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谢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10年11月份经人介绍认识,2010年12月2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办理结婚证。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王某乙。由于我和被告认识时间短,且是父母作主成婚,双方没有感情,勉强过几年生活。原、被告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经常吵打。我和被告生活不和气,诬蔑我偷她妹妹项链,闹得我在他家无法生活,最后叫派出所干警来处理平息。被告全家对我伤害太大,使我现在精神整日担心害怕。我在家带孩子,被告不给我和孩子生活费。2014年11月份,我被逼无奈从别人手借点钱外出打工做生活费。到年关被告给我发了一条短信,至今对我不管不问,夫妻感情破裂。被告2015年4月28日打电话给我称坚决要与我离婚,让我五一回家办离婚手续。被告王某甲污蔑我且要我返还这几年花的钱。被告的言行严重损害了我们夫妻感情,使我们夫妻感情破裂。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孩王某乙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王某甲在庭审中辩称:1、不同意离婚,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原、被告婚后感情很好,原告诉称的事实不属实,原告外出工作后不知因为什么原因短时间内就提出离婚,离婚草率;2、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因孩子随被告父母生活,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原告针对自己的主张,向本院申请其母亲孟庆茹、妹妹谢亚楠出庭作证证明其曾遭被告殴打的事实并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庄墓医院证明、甄庙医院女儿出生信息,证明原告身份信息及生育子女情况;2、原、被告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属合法夫妻。王某甲对原告的证据无异议;证人系原告亲属,其证言不真实,有异议;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亦未提供相关证据。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相关联,可作本案有效证据使用;证人系原告亲属,证言是传来证据,又无其他证据佐证,达不到其证明目的,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0年7月相识,2010年农历12月2日举行婚礼,××××年××月××日在长丰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婚后感情一般,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女王某乙,在枣林村幼儿园上中班,现随被告父母亲生活。原、被告曾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双方不在同一城市打工,双方于2014年11月份开始分居生活。婚后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双方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婚后生育一女尚小,夫妻双方应共同承担起抚养子女的责任,给子女创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维护好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双方更应珍惜夫妻感情,相互关爱,对待夫妻间产生的问题,双方应正确面对并妥善处理,加强沟通、交流,消除隔阂,增进了解,夫妻关系是能得到改善的。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谢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 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陶艳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