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21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王健与何静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健,何静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2134-1号原告王健,男,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何静波,女,住长春市朝阳区。担保人房忠,男,住长春市宽城区。担保人李淑华,女,住长春市宽城区。原告王健诉被告何静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何静波名下的雅阁牌小型轿车。原告提供了担保人房忠、李淑华所有的登记在房忠名下的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房忠名下的重型仓栅式货车;二.查封被告何静波名下的小型轿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宿悦彬代理审判员 刘 洋人民陪审员 孙洪亮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丹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