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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21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王健与何静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健,何静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2134-1号原告王健,男,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何静波,女,住长春市朝阳区。担保人房忠,男,住长春市宽城区。担保人李淑华,女,住长春市宽城区。原告王健诉被告何静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何静波名下的雅阁牌小型轿车。原告提供了担保人房忠、李淑华所有的登记在房忠名下的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房忠名下的重型仓栅式货车;二.查封被告何静波名下的小型轿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宿悦彬代理审判员  刘 洋人民陪审员  孙洪亮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丹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