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2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2456号原告姜某某,1980年12月15日生,现住农安县。被告徐某某,1979年4月5日生,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姜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茂丰肥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减半收取。审 判 长 马宝海审 判 员 崔景辉人民陪审员 赵 丹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