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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民申字第01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刘某与黄某民政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民申字第013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某。再审申请人刘某因与被申请人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汉江中民一终字第00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某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刘某的基本工资是每月2042元,课时津贴是根据课时量发放的,不能作为固定收入计入工资。且孩子的抚养费应按刘某月工资的20%计算,每月支付一次,判决刘某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存在经济上的困难。2.刘某与黄某对外共同债权16000元,刘某并没有追讨回来,且由于黄某私自撬门进入刘某卧室导致借条丢失,借款无法索回,因此不应判决刘某向黄某支付8000元。(二)原判决遗漏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遗漏了黄某名下的公积金及家用电器等共同财产的处理和分割。黄某私自转移公积金的违法行为属于隐藏、转移共同财产,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对共同财产可以少分或不分。刘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一)关于刘某所称本案事实问题。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的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因此,原判决将刘某的课时津贴计入其工资收入具有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故原判决酌定按刘某月收入的百分之三十比例给付子女抚育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另刘某有固定工资及稳定收入,原判决判令刘某一次性支付孩子抚育费亦无不当。2.刘某自认案外人叶志云于2009年7月向其借款16000元,因借条遗失尚未归还。因该债权是夫妻共同债权,原判决认定该债权由刘某享有并由刘某支付8000元对价给黄某并无不当。(二)关于刘某所称原判决遗漏诉讼请求的问题。根据刘某与黄某所提供的证据,双方住房公积金数额相差不多,原判决认为各自所有为宜,该处理并无不妥。因住房公积金提取属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职责范畴,黄某是否违规私自转移公积金不属于本案审查范畴。另外,如刘某有证据证明尚有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未予处理和分割,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刘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周冬丽代理审判员  丘 平代理审判员  陈艳萍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