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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0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严维吉与凌荣祥、陶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维吉,凌荣祥,陶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0822号原告严维吉。委托代理人刘卫东,江苏致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韡骅,江苏致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凌荣祥。被告陶娟。原告严维吉与被告凌荣祥、陶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华周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维吉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卫东、被告陶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凌荣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严维吉诉称,2012年4月20日,被告凌荣祥向原告借款30万元,约定年利率24%。2014年3月16日,被告凌荣祥向原告出具一份还款计划,承诺分期归还本金及利息。但被告凌荣祥未按约还款。本案借款发生在被告凌荣祥与被告陶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凌荣祥、陶娟归还借款30万元,支付利息暂计200613元(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4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15年1月31日,最终要求计算至被告实际归还借款之日止)。被告凌荣祥辩称,我向原告严维吉借款30万元属实,愿意协商解决。被告陶娟辩称,本案借款我不知情,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属于被告凌荣祥的个人债务,我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20日,原告严维吉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被告凌荣祥转账30万元。2014年3月16日,被告凌荣祥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一份,载明:“本人凌荣祥因家庭生活需要及企业经营所需,于2012年4月20日向严维吉借到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本人已于同日收到该款项。自2012年4月20日起,上述欠款利息按24%/年计算并支付。本人确认:截止2014年4月20日,本人欠付严维吉利息144000元、本金300000元,合计444000元。由于本人资金周转困难,现提出如下还款计划,本人愿遵照执行:一、本人承诺于2014年4月20日前归还严维吉利息72000元,2014年5月20日前归还利息72000元。二、本人承诺于2014年6月20日前、7月20日前、8月20日前每次分期归还严维吉本金10万元,合计30万元。上述还款计划执行中,如有任何一期未予及时足额支付的,则债权人严维吉有权就所有未付款项及利息(包括2014年4月20日之后的约定利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偿。特立此据。”后被告凌荣祥未按约归还上述借款,遂引发诉讼。另查明:被告凌荣祥与被告陶娟系夫妻关系,于2003年12月3日登记结婚。以上事实,有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还款计划、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严维吉与被告凌荣祥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凌荣祥理应按约归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凌荣祥归还借款30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年利率24%自2012年4月20日起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符合双方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陶娟未能举证证明本案借款属于被告凌荣祥的个人债务,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两被告共同偿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凌荣祥、陶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严维吉借款30万元,并支付原告利息及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24%自2012年4月20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归还借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403元,由被告凌荣祥、陶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代理审判员  吴华周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羊 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