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执字第1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贺乐与魏宗顺、杨林生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一审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乐,魏宗顺,杨林生,李亚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字第171-1号申请执行人贺乐。被执行人魏宗顺。被执行人杨林生。被执行人李亚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高阳县人民法院(2013)高民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5年7月8日作出(2014)高执字第17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李亚芳的银行存款,现因执行需要,需扣划上述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亚芳名下的账号为62×××81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齐 宁审 判 员 李志勇人民陪审员 吴亚菲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姚 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