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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高刑执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许东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津高刑执字第231号罪犯许东,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服刑。罪犯许东贩卖毒品、聚众斗殴一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3日作出(2012)二中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许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许东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津高刑一终字第125号刑事判决将罪犯许东的刑罚改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执行机关天津市监狱管理局于2015年5月18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提出将许东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自新之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犯能认真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劳作积极肯干。在2013年下半年获全监表扬奖励一次,2014年上半年、下半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两次。以上表现情况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奖励证》等奖惩材料和证明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许东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罪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许东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永杰代理审判员  游继文代理审判员  涂胜祥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孔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