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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刘家勇与武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家勇,武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208号原告:刘家勇。委托代理人:程洪波,系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李满,系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武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红旗渠路特8号。法定代表人:谢先启,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云龙福、范超,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武汉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221-225号。法定代表人:江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彭浩,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家勇与被告武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家勇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武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96,612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家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武汉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6,612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二、查封登记在担保人程洪波名下的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常青花园3小区3村35栋3单元701室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88.86平方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俊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