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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5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重庆昇续立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重庆民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撤诉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昇续立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重庆民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5605号原告重庆昇续立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被告重庆民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昇续立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民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昇续立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昇续立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33.5元,由原告重庆昇续立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 崛人民陪审员 王 波人民陪审员 崔元良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程 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