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长执民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长兴支行与长兴固特电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长兴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长执民字第32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长兴支行被执行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湖长煤商初字第0029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长兴固特电子有限公司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卢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