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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1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王保国与单爱勤、王铜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保国,单爱勤,王铜强,王俊强,王志成,豆金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1601号原告王保国,男,汉族,生于1961年7月1日,农民。被告单爱勤,女,汉族,生于1960年5月7日,农民。系原告之妻。被告王铜强,男,汉族,农民。系原告长子。被告王俊强,男,汉族,生于1992年7月23日,农民。原告次子。被告王志成,男,汉族,生于1953年5月7日,农民。被告豆金玲,女,汉族,生于1951年11月16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保国诉被告单爱勤、王铜墙、王俊强、王志成、豆金玲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保国于2015年7月2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保国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保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保国承担。审判员  文纪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玉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