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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端法刑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吴伟强,赵紫财,刘学中,许则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赵紫财,刘某甲,许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肇端法刑初字第389号公诉机关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陆丰市,捕前暂住佛山市南海区,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2月5日晚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肇庆市端州区看守所。被告人赵紫财,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高要市。2004年9月9日因犯抢劫罪被高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千元;2014年4月9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4年7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2月5日晚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肇庆市端州区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司机,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捕前住广东省陆丰市。因本案于2015年2月6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肇庆市端州区看守所。辩护人陈福宗,广东祺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许某,男,汉族,高中文化,广东省阳西县人,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捕前暂住广东省陆丰市。因本案于2015年2月6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肇庆市端州区看守所。辩护人黄志苹,广东祺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肇端检刑诉(2015)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甲、赵紫财、刘某甲、许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明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甲、赵紫财、刘某甲、许某及其辩护人陈福宗、黄志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甲受“阿富”雇请,于2015年2月5日中午驾驶号牌为粤E×××××的长安牌小货车(登记车主赵以求)到高要市蚬岗镇与被告人赵紫财联系,被告人赵紫财受“肥佬佛”(真名不详)指使将被告人吴某甲带至一个村庄空地,共同将七辆摩托车装上粤E×××××货车,然后由被告人吴某甲驾车、赵紫财随车驶向佛山。当晚20时许,当行驶至佛山南海桂城高速公路出口附近时被民警人赃并获。经查实其中五辆是被盗摩托车:一、灰色五羊本田牌WH100T-H型摩托车(车牌号码:粤H×××××,车架号码:LWBTCG1H981048626,发动机号码:08F09354,登记日期2008年7月,价值2800元),是被害人欧某于2014年7月19日19时停放在肇庆市端州四路沃尔玛超市东侧停车场被盗的车辆。二、白色五羊本田牌SDH125T-27型摩托车(车牌号码:粤H×××××,车架号码:LALTCJU07B3044778,发动机号码:B3310253,登记日期2011年5月,价值4200元),是被害人吴某乙于2015年2月3日21时许停放在肇庆市端州四路星湖国际广场前停车场被盗的车辆。三、黑色铃木牌UM125T-A型摩托车(车牌号码:粤H×××××,车架号码:LC6TCJ4S4B0010065,发动机号码:GZ010451,登记日期2012年6月,价值5500元),是被害人李某于2015年2月4日10时许停放在肇庆市睦岗华南智慧城南门处被盗的车辆。四、蓝色五羊本田WH100T-G型摩托车(车牌号码:粤W×××××,车架号码:LWBTCG1G2E1020055,发动机号码:14C01709,登记日期2014年4月,价值6400元),是被害人虞某于2015年2月3日14时许停放在广东省新兴县新城镇中山公园58号被盗的车辆。五、银灰色五羊本田WH125T-5型摩托车(车牌号码:粤W×××××,车架号码:LWBTCJ506D1035604,发动机号码:13G05385,登记日期2013年10月,价值6100元),是被害人陈某甲于2015年2月2日17时许停放在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河口街道处被盗的车辆。被告人吴某甲被抓获后,交代了上述被查扣的七辆摩托车是受阿富(姓名不详,在逃)委托,准备运送给佛山市一物流公司货运场的一名湖南籍男子的,并供述2015年2月5日12时许曾将四辆来历不明的摩托车运送至该湖南籍男子处,装载上一辆大货车。公安机关随后通过信息研判手段,于2015年2月6日0时许,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现通物流公司货运场查获一辆号牌为湘A×××××的大货车(登记车主夏尚军),并在该大货车上查获可疑摩托车九辆,当场抓获被告人刘某甲、许某。经查实其中四辆是被盗车辆:一、黑色五羊本田WH110T-2型摩托车(车牌号码:粤H×××××,车架号码:LWBTCH20XD1047817,发动机号码:13L03759,登记日期2014年2月,价值8100元),是被害人冼某于2015年1月30日21时许停放在广东省封开县南丰镇被盗的车辆。二、紫色五羊本田摩托车(车牌号码:粤H×××××,车架号码:LALTCJU01A3326493,发动机号码:A3311702,登记日期2010年10月,价值4000元),是被害人陈某乙于2015年2月3日3时许停放在广东省封开县江口镇被盗的车辆。三、白色五羊本田WH100T-G型摩托车(车牌号码:粤H×××××,车架号码:LWBTCG1G8D1A24628,发动机号码:13K02615,登记日期2013年10月,价值6100元),是被害人刘某乙于2015年2月3日3时许停放在广东省四会市大沙镇被盗的车辆。四、蓝色五羊本田WH100T-H型摩托车(车牌号码:粤Y×××××,车架号码:LWBTCG1H271035019,发动机号码:07E03318,登记日期2007年9月,价值2400元),是被害人梁某于2015年2月4日20时许停放在南海区大沥镇被盗的车辆。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上述被查获的摩托车发还给各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甲、赵紫财、刘某甲、许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和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陈述、各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资料、抓获经过、前科材料、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赵紫财、刘某甲、许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证明的摩托车而协助转移,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甲、赵紫财、刘某甲、许某均是受他人雇请而参与犯罪,属于从犯,应减轻处罚。其中被告人吴某甲、赵紫财直接到肇庆将收购的赃物转移给同案被告人刘某甲、许某,被告人赵紫财还代为收购部分赃车,被告人吴某甲、赵紫财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大。鉴于四被告人均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紫财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扣押在案的手机、屏蔽器是作案工具,应予以没收。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5日起至2016年8月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二、被告人赵紫财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5日起至2016年8月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三、被告人刘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经交纳)四、被告人许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七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经交纳)五、扣押在案的手机七台、屏蔽器一个等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被告人赵紫财的现金8300元,抵扣其应缴纳的部分罚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敏琼审 判 员  莫石此人民陪审员  潘婉云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梁少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