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初字第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陈亚玲与曹俊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亚玲,曹俊霞,董书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994号原告陈亚玲,女,1955年3月27日生,汉族,无业,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曹俊霞,女,1967年12月19日生,汉族,无业,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董书军,男,1969年4月20日生,汉族,长春市双阳区万丰米业加工厂合伙人,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亚玲诉被告曹俊霞、董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亚玲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法院对被告董书军所有的汽车三辆予以查封,对被告董书军投资合伙的长春市双阳区万丰米业加工厂名下的房屋及机器设备予以查封,并以陈亚玲名下房屋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对被告董书军所有的解放牌吉AP27**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奇瑞牌吉ACW7**号小型面包车一辆、丰田牌吉AH89**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间,不准转让、赠与、抵债、毁损。二、依法对长春市双阳区万丰米业加工厂名下位于长春市双阳区平湖街道杨家村九社、丘地号为13-17/7-2、产权证号为长双权字第60612292号、面积为391.22平方米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间,不准转让、赠与、抵债、毁损。三、依法对长春市双阳区万丰米业加工厂所有的机器设备予以查封。其中:安美达牌色选机6SXM-320(CCD)6台、传送带8套、谷物干燥机(5HCY-15H)5台、热风炉(CY5L-50)4台、立式铁辊碾米机(MNML1Y)3套、砻谷机(MLGT51)4套、比重去石机(TQSX10030)2套、MGCZ型重力式谷糙分离筛(MGCZ100X10)4套、单联提升机(T4)12个、DM-7C白米分级筛(-7c)4套、水滴型锤片式粉碎机(SFSP)4套、常海牌关风机6套、风机系列(6-45)8套、热风炉(cp350)2套、DCS电子定量包装秤(dcs-50)2套、大米抛光机(MPG185X2)4套、储气罐(yo6057-326)8个、冷冻室压缩空气干燥器(htr-75)2套、吸式比重去石机(TQSX168)2套、谷糙分离精选组合筛(mgcj112x4)4套、白米分级筛(mmjp)2套、球磨、防碎抛光机2套。期限二年。查封期间,不准转让、赠与、抵债、毁损。四、依法对陈亚玲名下位于长春市双阳区春江街民政家属楼、丘地号为13-1/333-29、产权证号为长双权字第60623098号、面积为181.74平方米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间,不准转让、赠与、抵债、毁损。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澜馨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志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