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城商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韩纪友与毕泗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纪友,毕泗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商初字第531号原告:韩纪友。被告:毕泗安。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纪友与被告毕泗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纪友撤回对被告毕泗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00元,由原告韩纪友负担。审 判 长 李海运审 判 员 朱小青人民陪审员 张吉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亓 鑫附:裁定书所依据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