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民初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杨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民初字第941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明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艳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