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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民初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杨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民初字第941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明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艳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