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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21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张翠云与卢传恩、卢士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翠云,卢传恩,卢士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2134-1号原告:张翠云,女,1985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张曌,安徽张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传恩,男,汉族,1967年10月14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卢士忠,男,汉族,农民,1944年9月11日出生,住址同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朝明,阜南县鹿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翠云与被告卢传恩、卢士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翠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64元(原告预交),本院减收2582元,由原告张翠云负担2582元。审 判 长  王 刚代理审判员  陈亚南人民陪审员  李西凤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杜 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