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特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刘国强等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刘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特字第00019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38号。法定代表人:杨新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程伟,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阳,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国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申请人刘国强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于2015年7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刘国强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自愿撤回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撤回申请。终结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后由申请人承担50元。审 判 长 郝 杰代理审判员 王 伟人民陪审员 王雪绒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方 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