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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旅民初字第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王栋与曲艺、大连华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栋,曲艺,大连华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旅民初字第734号原告:王栋。委托代理人:韦涛,辽宁方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雨,辽宁方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艺。委托代理人:王建箫,辽宁星海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大连华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亚夫。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栋诉被告曲艺、第三人大连华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郑 珺人民陪审员  范文妍人民陪审员  陈学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 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