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西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金相杨与郧西天河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相杨,郧西天河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执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金相杨,生于1970年8月24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被执行人郧西天河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郧西县五龙河大道。法定代表人宋登林,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4)鄂郧西民速初字第01194号金相杨与郧西天河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郧西天河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已按本院(2014)鄂郧西民速初字第01194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了全部义务,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金相杨自愿放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4)鄂郧西民速初字第011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李永兴审判员 邓少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雷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