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刑初字第3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陈乙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乙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306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乙。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5)24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乙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30日0时许,被告人陈乙饮酒后驾驶1辆牌号为苏HJXX**小型轿车,沿上海市浦东新区申江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川桥路南约5米处,撞击前方等候交通信号灯放行的被害人陈甲驾驶的牌号为沪A6XX**小型轿车尾部,造成两车损坏(物损共计人民币2,762元)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警支队认定,被告人陈乙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陈乙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mg/ml。案发后,被告人陈乙明知被害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民警到达处置,到案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赔偿被害人陈甲人民币2,3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甲的陈述,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呼吸式酒精测试单及司法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物损评估意见书、事故车辆勘估表及物损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及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机动车驾驶证及驾驶人信息、机动车行驶证及车辆信息、强制保险单,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接警单及查获经过,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代管款单据,被告人陈乙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乙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陈乙有自首情节,且能当庭自愿认罪,故可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人民币一千元,于判决生效后抵作罚金,上缴国库。陈乙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孙攀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裕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