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中执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王小娟、张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娟,张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中执字第00052号被执行人王小娟,现在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张晶,现在江苏省南通监狱服刑。王小娟、张晶集资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2日作出的(2013)泰中刑二初字第000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王小娟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张晶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三、已追缴的财物,由暂扣单位泰兴市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并按比例发还给被害人;未退赃款继续追缴并按比例发还给被害人。因王小娟、张晶未履行上述财产刑及缴纳赃款义务,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两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王小娟名下登记有房屋共计两处,被执行人张晶名下登记有小型汽车一辆,上述财产均由泰兴市公安局依法查封、扣押,依照本案生效刑事判决书主文第三项的规定,应由泰兴市公安局依法处理并按比例发还给被害人。除此之外,未能查找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股权等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小娟、张晶正在服刑,经本院依职权对两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公安机关查封、扣押的相关财产之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王小娟、张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泰中刑二初字第000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高红祥执行员 万 辉执行员 鲁兵兵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