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城民初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辛富华与张明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民初字第736号原告辛富华,女,生于1974年3月4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庞含涛,山东易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明虎,男,生于1976年3月16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辛富华与被告张明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辛富华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富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尹受丽人民陪审员 王守凤人民陪审员 林延秋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申秋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