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湖民初字第00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万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湖民初字第00755号原告万某(曾用名万艳)。委托代理人黄某,系洪湖市××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万某负担。审判员张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李作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