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调确字第00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杨青、李祖红特别程序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青,李祖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调确字第00373号申请人:杨青,女,197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委托代理人:陶政。与杨青系表兄妹关系。(特别授权)申请人:李祖红,男,197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受理申请人杨青、李祖红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杨青、李祖红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7月22日经合肥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李祖红赔偿杨青:医药费凭发票支付;误工费、护理费等人身损害赔偿合计7800元,于2015年7月30日前履行;二、杨青、李祖红双方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