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杨连志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长沙迈吉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连志,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长沙迈吉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743号原告杨连志。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单位董事长。被告长沙迈吉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功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连志与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长沙迈吉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连志对产品质量是否合格等申请鉴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曹玉玲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春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