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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009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陶新侠与甄长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新侠,甄长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993-2号申请执行人:陶新侠。被执行人:甄长清。申请执行人陶新侠与被执行人甄长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长民一初字第011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其至今没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甄长清名下位于长丰县义井乡街道的三套房产(证号分别为:长房018204、014633、014634)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斌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