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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商)初字第08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孙以恭与摩勒凯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以恭,摩勒凯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商)初字第08637号原告孙以恭,男,1937年11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彦山,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摩勒凯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甲22号1幢B918A号。法定代表人左丽萍。原告孙以恭与被告摩勒凯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勒凯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法官徐岩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以恭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11月4日签订回购协议书,约定孙以恭从摩勒凯尔公司购买生肖邮票大全,价值50000元,2014年11月4日后7日内由摩靳凯尔公司保证回购,藏品在收藏期间每月收益500元由摩靳凯尔公司给孙以恭等内容。孙以恭按双方约定履行了协议,给摩靳凯尔公司交付了50000元。而后摩靳凯尔公司按约定给孙以恭支付了5个月的藏品收益,并没有按期支付7个月藏品收益。协议到期后,摩勒凯尔公司按协议回购了收藏品,并没有返还收藏品的价款50000元。经孙以恭多次索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1、摩勒凯尔公司给付生肖邮票大全(第一、二、三轮生肖邮票)回购款50000元;2、摩勒凯尔公司给付收藏生肖邮票大全7个月收益3500元;3、摩勒凯尔公司暂时支付延期给付50000元的利息3000元;4、摩勒凯尔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孙以恭陈述的事件存在经济犯罪嫌疑,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已于2015年3月30日对摩勒凯尔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故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本案应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驳回孙以恭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 岩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丹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