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民一初字第01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钱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一初字第01395号原告:钱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张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钱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钱某负担。审判员 周正春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金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