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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民一初字第01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钱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一初字第01395号原告:钱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张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钱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钱某负担。审判员  周正春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金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