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即执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于某与季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季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640号申请执行人于某。被执行人季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某与被执行人季某家庭婚姻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3)即民初字第402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隋兆忠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