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二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王平与陈明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陈明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二初字第399号原告王平,男,1950年4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明,男,195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平与被告陈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平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王平负担。审 判 长 申 阳人民陪审员 沈德田人民陪审员 刘 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柳丽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