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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商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刘墩光诉袁春良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墩光,袁春良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商初字第128号原告:刘墩光,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彭德霞,女,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房孔林,临沭沭河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袁春良,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李敬道,山东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墩光诉被告袁春良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刘墩光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墩光撤诉。审 判 长  凌宗香审 判 员  张连玉人民陪审员  李守乾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