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泌民初字第01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倪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XX,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初字第01371号原告倪XX,男,198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XX,女,198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倪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倪XX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倪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倪XX负担。审判员  段海鲁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学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