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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民二终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二终字第642号本院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对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被上诉人赵巴、夏迎春、夏建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保民二终字第642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第六页第20行至22行中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41元,由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负担1822元,被上诉人赵巴负担19元”为笔误,应更正为二审案件受理费1841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负担1822元,被上诉人赵巴负担19元。审判长张晓静代理审判员张亚男代理审判员安晨曦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何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