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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仓民初字第3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伯恩(福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谋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伯恩(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谋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仓民初字第3248号原告伯恩(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五四路。法定代表人何祥文,总经理。被告吴谋波,男,195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伯恩(福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谋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伯恩(福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伯恩(福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0元,撤诉减半收取430元,由原���伯恩(福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 谋代理审判员 王 龙代理审判员 郑敦梁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田润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