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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小民初字第1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江西顺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顺昌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小民初字第196-1号原告:江西顺昌混凝土有限公司。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虎山村。组织机构代码:55848369-7。法定代表人:龚新平,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章慧、蒋芳,系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248号。组织机构代码:58658043-5。法定代表人:李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顺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龚东波所有的位于莲塘镇莲塘南大道1118号马德里风情住宅区16栋二单元602室房屋一套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魏剑光人民陪审员  李 娟人民陪审员  李 佩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玲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