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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执字第00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王定安与西安工业经济职业学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定安,西安工业经济职业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字第00664号申请执行人王定安,男,1951年6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工业经济职业学校。法定代表人俞兴。申请执行人王定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11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工业经济职业学校支付工资2768元,诉讼费3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工业经济职业学校已将案件款2802元交到本院,现已全额发还申请执行人王定安,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11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峰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