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执字第00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王定安与西安工业经济职业学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定安,西安工业经济职业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字第00664号申请执行人王定安,男,1951年6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工业经济职业学校。法定代表人俞兴。申请执行人王定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11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工业经济职业学校支付工资2768元,诉讼费3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工业经济职业学校已将案件款2802元交到本院,现已全额发还申请执行人王定安,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11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峰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