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余河生、李利等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河生,李利,徐铁,刘某甲,王某甲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云刑初字第22号公诉机关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河生(绰号“水牛”),无业。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7月18日被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又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0月30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白石岭分局行政拘留12日;现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1月18日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湘市看守所。被告人李利(绰号“利伢”),务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1月18日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2月16日经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3月9日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执行。现在家候审。被告人徐铁(绰号“铁陀”),务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1月18日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2月16日经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3月9日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执行。现在家候审。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浩),系岳阳市云溪区建设局职工。因寻衅滋事,于2013年7月30日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行政拘留3日;现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0月21日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2月16日经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被告人王某甲(绰号“波伢”),无业。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2014年12月29日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16日经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河生、李利、徐铁、刘某甲、王某甲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河生、李利、徐铁、刘某甲、王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期间,刘某庚频繁通过电话骚扰陈某甲的妻子蒋某,陈某甲得知后于2014年10月19日与刘某庚约定到位于云溪区的金东门公司处理此事。陈某甲邀集了被告人余河生等人,刘某庚邀集了被告人刘某甲等人一同协调处理此事。2014年10月19日,双方会面后发生肢体冲突,其中刘某庚被陈某甲方的人打伤,余河生被刘某甲等人打伤。被打伤后余河生电话联系了王某乙,说他被打了,让王某乙告诉李某甲(另案处理)喊人来帮他讨说法。李某甲于是邀集了被告人李利等人,李某甲、王某乙、李利和徐铁等人在金东门公司门口见到受伤的余河生后报了警,并将余河生送往岳化医院。2014年10月20日,李某甲让李利、“强伢”、“光伢”、“胖子”帮忙喊人一起去云溪找刘某甲为余河生被打的事情讨说法。李利邀集了“大志”、“明婆”(基本情况均不详)并要二人带点人来帮忙,“大志”、“明婆”又邀集了三个青年男子。下午14时许,李某甲、李利、徐铁等人在岳阳楼区雷锋山会合后到云溪找刘某甲讨说法,王某乙也打电话联系上了在岳化医院的余河生,告诉他李某甲带人来云溪帮他讨说法了,让他也来。余河生怕李某甲等人打架吃亏就在电话里让王某乙买打架用的木棍。余河生、李某甲、李利、徐铁等人到达云溪的金东门公司后未找到刘某甲,便在金东门公司内等候刘某甲出现。刘某甲得知余河生等人邀集了一大帮人找他后打电话联系了被告人王某甲,让王某甲帮他撑场子并要王某甲喊人来帮忙,王某甲邀集了李某乙(另案处理),并要李某乙喊几个人来帮刘某甲撑场子。李某乙于是邀集了胡某乙、邓某甲、刘某乙、詹某、庹湘文(均已行政处罚)一同前往刘某甲的铭豪健身俱乐部帮忙撑场子。王某甲与李某乙等人会合后一同赶往刘某甲所在的铭豪健身俱乐部,王某甲等10多人陆续到达了铭豪健身俱乐部,刘某甲到外面的杂货店购买了一些白手套和木棍带至铭豪健身俱乐部内。刘某甲将手套、木棍以及俱乐部内原有的几根拖把棍分发给了来帮忙打架的王某甲等人。与此同时,余河生、李利��王某乙等人找到了刘某甲位于人寿保险公司家属区的家,徐铁等人继续在金东门公司等候刘某甲。余河生、李利等人未在人寿保险公司家属区找到刘某甲,于是又返回金东门公司。王某乙等人购买了木棍,并放置在白色金杯大面包车上。李某甲、余河生、李利、徐铁等人得知刘某甲在铭豪健身俱乐部内,于是驾车或搭乘面的前往铭豪健身俱乐部。从曹亮处得知余河生等人驾驶的车辆为白色的面包车后,刘某甲在铭豪健身俱乐部门口手持用黑色塑料袋包裹的木棍,见到疑似车辆驶过时便带领来帮其打架的伢子追车。余河生先到达铭豪健身俱乐部附近下车步行前往,见刘某甲等人在追车,误以为是要追打自己,立即跑远了。李某甲、李利、徐铁等人陆续达到后,从白色金杯大面包车上拿了木棍,李利从车里拿上之前就放在车辆上的铁刀,其他人手持凶器或赤手一起往刘某甲等人所在位置冲去,刘某甲等人亦手持凶器或赤手往李某甲、李利等人所在位置冲去,在此过程中,徐铁见地上有一根木棍立即捡起后继续往前冲去。李某甲等人与刘某甲等人发生打斗,打斗持续了1分钟左右便结束了。在此打架过程中王某甲受了伤。经鉴定,王某甲的伤情属轻伤二级。被告人刘某甲、王某甲主动向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罪行。被告人余河生、李利、徐铁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罪行。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相关证据: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办案说明、通话详单、相关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何某、邓某甲、刘某乙、詹某、庹湘文、王某乙、彭某、陈某甲、刘某丙、林某、胡某甲、周某、刘某丁、刘某戊、张某甲、蒋某、杜某、游某、陈某乙、张某乙、刘某己、丰某、刘某庚、龚某、卢某、毛某、邓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余河生、李利、徐铁、刘某甲、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岳阳市云溪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河生、李利、徐铁、刘某甲、王某甲纠集多人持械聚众斗殴,致1人轻伤,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河生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故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余河生、李利、徐铁、刘某甲、王某甲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期间,刘某庚频繁通过电话骚扰陈某甲的妻子蒋某,陈某甲得知后于2014年10月19日与刘某庚约定到位于云溪区的金东门公司处理此事。陈某甲邀集了被告人余河生等人、刘某庚喊了其表弟被告人刘某甲和曹亮等人出面一同协调处理此事。2014年10月19日,双方会面后发生肢体冲突,其中刘某庚被陈某甲一方的人打伤,余河生被刘某甲等人打伤。被打伤后余河生电话联系了王某乙,说他被打了,让王某乙告诉李某甲,要李某甲喊人来帮他讨说法。李某甲于是邀集了被告人李利,约半小时后,李某甲、王某乙、李利和被告人徐铁等人陆续到了云溪。李某甲等人在金东门公司门口见到受伤的余河生后报了警,并将余河生送了往岳化医院,当日李某甲、李利、徐铁等人即约定第二天再到云溪来。2014年10月20日,李某甲让李利���“强伢”、“光伢”、“胖子”帮忙喊人一起去云溪找刘某甲为余河生被打的事情讨说法。李利邀集了“大志”、“明婆”并要二人带点人来帮忙,“大志”、“明婆”便又邀集了三个青年男子。下午14时许,李某甲、李利、徐铁等30余人在岳阳楼区雷锋山会合后到云溪找刘某甲讨说法,王某乙也打电话给在岳化医院的余河生,告诉他李某甲带人来云溪帮他讨说法了,让他也来。余河生怕李某甲等人打架吃亏就在电话里让王某乙买打架用的木棍。余河生、李某甲、李利、徐铁等人到达云溪的金东门公司后未找到刘某甲,便在金东门公司内等候刘某甲出现。刘某甲得知余河生等人邀集了一大帮人找他,担心吃亏,便打电话联系了被告人王某甲,让王某甲喊人来帮忙,于是王某甲邀集了李某乙,并要李某乙喊几个人来帮忙。李某乙于是邀集了胡某乙、邓某甲、刘某乙、詹某、庹湘文一同前往刘某甲的铭豪健身俱乐部帮忙。王某甲与李某乙等人会合后一同赶往刘某甲所在的铭豪健身俱乐部,王某甲等10多人陆续到达了铭豪健身俱乐部,刘某甲到外面的杂货店购买了一些白手套和木棍带至铭豪健身俱乐部内,并将手套、木棍以及俱乐部内原有的几根拖把棍分发给了来帮忙的王某甲等人。与此同时,余河生、李利、王某乙等人找到刘某甲位于人寿保险公司家属区的家,徐铁等人继续在金东门公司等候刘某甲。余河生、李利等人在人寿保险公司家属区没有找到刘某甲,于是又返回金东门公司。王某乙等人购买了一些打架用的木棍,并将木棍搬运到白色金杯大面包车上。李某甲、余河生、李利、徐铁等人得知刘某甲在铭豪健身俱乐部内,于是驾驶车辆或搭乘面的前往铭豪健身俱乐部。从曹亮处得知余河生等人驾驶的车辆为白色的面包车后��刘某甲在铭豪健身俱乐部门口手持用黑色塑料袋包裹的木棍,见到疑似余河生等人驾驶的车辆驶过时便带领来帮其打架的人一起追车。余河生先到达铭豪健身俱乐部附近下车步行前往,见刘某甲等人在追车,误以为是要追打自己,立即跑远了。李某甲、李利、徐铁等人陆续达到后,李某甲等人从白色金杯大面包车上拿了木棍,李利从车里拿上之前就放在车辆上的铁刀,其他人持械或赤手一起往刘某甲等人所在位置冲去,刘某甲等人亦持械或赤手往李某甲、李利等人所在位置冲去,在此过程中,徐铁见地上有一根木棍立即捡起后继续往前冲。李某甲等人与刘某甲等人发生打斗,打斗持续了1分钟左右便结束了。在打架过程中王某甲受伤。经鉴定,王某甲鼻骨粉碎性骨折,伤情属轻伤二级。被告人刘某甲、王某甲主动到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罪行。被告人余河生、李利、徐铁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另查明,被告人李利、徐铁所在岳阳楼区司法局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李利、徐铁家庭条件一般,矫正环境较好,再犯罪风险较小,建议对被告人李利、徐铁适用社区矫正。被告人刘某甲所在的云溪区司法局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平时表现较好,与邻居相处和睦,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再犯罪风险较小,建议对被告人刘某甲适用社区矫正。被告人王某甲所在的云溪区司法局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平时表现一般,性格直率,与邻居相处较和睦,再犯罪风险较小,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适用社区矫正。再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禁毒大队向本院提供了一份书面的《关于罗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案线索来源的证明》,证明2014��11月初,被告人刘某甲向禁毒大队大队长李文华举报在云溪镇罗家坡粮库家属楼401房,罗某经常与他人一起吸食毒品。11月5日9时许,李文华与道仁矶派出所共同组织警力将罗某在其家中抓获。后罗某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本庭于2015年6月10日会同公诉人一起对李文华、刘某甲进行了调查核实。上述事实,有如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户籍资料1份证明:被告人余河生、李利、徐铁、刘某甲、王某甲作案时均已达到负刑事责任年龄。2、到案经过4份、办案说明1份证明:被告人刘某甲于2014年10月20日,被告人王某甲于2014年12月29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待其罪行。2014年11月17日、18日,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汪家岭派出所民警将被告人李利、徐铁、余河生抓获到案。3、证人证言:(1)证人刘某庚的证言证明:其经常发短信骚扰蒋某,后来蒋某的老公陈某甲约其见面,因为害怕,就打电话给老表刘某甲,希望他出面解决此事。于是约在金东门投资有限公司见面,后来因为没有谈好,双方打了起来。其被陈某甲那边的人打伤,陈某甲那边也有人被打伤了。(2)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明:因刘某庚经常发短信骚扰其妻子蒋某,与刘某庚约好在金东门投资有限公司见面,并邀集游某、陈某乙、余河生一起来到该公司门口。刘某庚、刘某甲和几个人在门口,因为没有谈拢,打了起来,余河生受伤了。(3)证人蒋某的证言证明:其经常受到刘某庚的骚扰,告诉了丈夫陈某甲,后来陈某甲告诉其跟老骚扰她的人打了架。(4)证人游某、陈某乙的证言证明:2014年10月19日下午5时许,接陈某甲电话邀集一起去找骚扰他妻子的人谈下,到了云溪金东门管理公司门口后,余河生和陈某甲也到���。后与刘某庚、刘某甲等人打了起来。余河生的鼻子和嘴巴都出血了。(5)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明:其系岳化铭豪健身俱乐部职员。2014年10月20日下午4点多钟,俱乐部陆续来了一些伢子。刘某甲让其去买几副手套,到杂货店后,刘某甲也来了,刘某甲在店里抱了三打手套先回俱乐部了。(6)证人丰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0月20日下午4时许,刘某甲和健身房的女员工一起到其五金店购买了32双白手套和2根木棍。(7)证人杜某的证言证明:其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云溪支公司门卫。2014年10月20日,有近20多个年轻伢子来到公司家属楼找刘某甲,并将这一情况告知了刘某甲家里。(8)证人李某乙、胡某乙、邓某甲、刘某乙、詹某、庹湘文的证言证明:2014年10月20日下午3时许,李某乙接到王某甲的电话,喊人到铭豪健身房帮刘某甲撑场面。于是李某乙喊上胡某乙、邓某甲、刘某乙、詹某、庹湘文一起跟王某甲汇合后,到了铭豪健身房。当时健身房还有其他人,刘某甲给每个人发了白手套和木棍。出门后,看到对方有人拿的木棍,有人拿的管杀,于是与对方追打起来。(9)证人何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0月20日下午3点左右,其打电话给刘某甲向他借钱,刘某甲要其过来,于是其从路口打的与刘某甲会和。看到健身房有很多人,刘某甲在打电话没有回应借钱的问题,后来看到健身房有人拿了木棍出门,其跟着看热闹,因为场面十分混乱,其被打伤了。(10)证人李某甲、王某乙的证言证明:2014年10月19日下午知道余河生被打后,赶到余河生处,看到余河生的脸在流血,李利、徐铁等人都在场。于是开车将余河生送往医院。10月20日李某甲要李利等人喊人去云溪找刘某甲为余河生被打的事情讨说法,于是王某乙、李利、徐铁还有很多不认识的人���车一起从岳阳赶到了云溪。王某乙带路去刘某甲家没有找到刘某甲,于是买了木棍放在车内,后来听说刘某甲在岳化安居大道的一个健身房内,于是坐车赶到健身房,李某甲、李利、徐铁等人与刘某甲等人追打起来,后坐车回岳阳了。王某乙看到打斗得厉害,跟余河生一起躲了起来。(11)证人龚某、卢某、毛某、邓某乙的证言证明:受李某乙之邀去云溪帮人撑场面,龚某、卢某、毛某、邓某乙、“小龙”几人一起坐上由龚某驾驶银白色海马牌轿车,从长炼赶至岳化安居大道,到达时,有很多警车在,此时“小龙”接到李某乙的电话到岳化医院去。一到医院就被警察带回了派出所。(12)证人刘某己的证言证明:2014年10月20日下午3点多钟,因有人在我儿子刘某甲开的金东门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闹事,其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报警。后听门卫讲有二十几个年轻伢子在其住的院子里找刘某甲,后到岳化刘某甲开的健身房去了,其再次报警。其赶到健身房时,架已经打完,将刘某甲的一个受伤的朋友王某甲送到云溪区人民医院住院。4、通话详单证明:案发前刘某甲、余河生、王某乙、李利的手机通话详单。5、云溪司鉴所(2014)临鉴字第656号岳阳市云溪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王某甲的鼻骨粉碎性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6、现场勘验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若干证明:2014年10月20日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汪家岭派出所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拍照。7、辨认笔录证明:斗殴双方人员互相辨认的过程。8、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禁毒大队出具的《关于罗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案线索来源的证明》、李文华的询问笔录、刘某甲的问话笔录证明:被告人刘某甲提供重要线索,从而使公安机关得以侦破罗某容留他人吸毒案,有立功表现。9、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2)楼刑一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余河生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7月18日被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10、相关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人员管控信息证明:被告人余河生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0月30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白石岭分局行政拘留12日;被告人刘某甲因寻衅滋事,于2013年7月30日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行政拘留3日;胡某乙、何某、邓某甲、刘某乙、詹某、庹湘文因聚众斗殴于2014年10月21日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行政拘留。被告人余河生、李利、徐铁系吸毒人员。11、岳阳楼区司法局、云溪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社区矫正监管条件成熟,建议对被告人李利、徐铁、刘某甲、王某甲适用社区矫正。12、被告人余河生、李利、徐铁、刘某甲、王某甲的供述���辩解,与上述证据相吻合。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河生、李利、徐铁、刘某甲、王某甲纠集多人持械聚众斗殴,致1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余河生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甲提供重要线索,从而使公安机关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犯罪较轻,可以免除处罚;被告人王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余河生、李利、徐铁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利、徐铁、王某甲所在的岳阳楼区、��溪区司法局均证实对其有监管帮教条件,且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均可适用缓刑。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余河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8日起至2018年5月17日止)二、被告人李利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责令被告人李利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持判决书到岳阳楼区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三、被告人徐铁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责令被告人徐铁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持判决书到岳阳楼区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四、被告人刘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免予刑事处罚。五、被告人王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责令被告人王某甲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持判决书到云溪区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唐耀国审 判 员 刘 芳人民陪审员 杨林平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许倩文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