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执字第1340、1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程凌与深圳前海盈烨社区移动电商有限公司仲裁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执字第1340、1341号申请执行人程凌,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天门市。申请执行人周锡耀,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麻城市。被执行人深圳前海盈烨社区移动电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海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镇滨。申请执行人程凌、周锡耀与被执行人深圳前海盈烨社区移动电商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执行两案,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南劳人仲案(2014)1701、170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程凌支付款项人民币30436.2元,向申请执行人周锡耀支付款项人民币3274.96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深圳前海盈烨社区移动电商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向深圳市国土、工商、证券、车管、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深圳前海盈烨社区移动电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严俊涛代理审判员 张兴安代理审判员 魏锦裕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盛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