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贾塔民初字第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赵猛与耿千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猛,耿千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贾塔民初字第00162号原告赵猛。委托代理人赵宝磊,徐州经济开发区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耿千里。原告赵猛诉被告耿千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夫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猛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宝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耿千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猛诉称,2014年4月3日,被告耿千里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7万元,当时叶荣运担保的,约定月息1.5分。叶荣运在2015年5月10日替耿千里偿还了原告5万元,剩余2万元没有偿还,2015年5月10日耿千里又重新给原告出具了2万元的借条。2015年4月1日被告耿千里因周转在耿集加油站附近向原告借款5000元,2015年4月19日被告耿千里因周转在铜山区大许镇邵桥村向原告借款1万元。被告均称近期偿还,但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5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耿千里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3日,被告耿千里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7万元,由叶荣运担保。叶荣运在2015年5月10日替耿千里偿还了原告5万元,剩余2万元被告耿千里没有偿还,当日耿千里重新向原告出具了借款2万元的借条。2015年4月1日被告耿千里因周转向原告借款5000元,2015年4月19日被告耿千里因周转向原告借款1万元。因被告未偿还上述借款,遂引起本案纠纷。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3份,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对赵桂芳所作的询问笔录、于2015年6月11日对叶荣运所作的询问笔录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根据现有的证据及原告庭审中的陈述,可以确认原告赵猛已经履行了出借8.5万元借款的义务,被告耿千里应履行偿还原告剩余借款3.5万元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耿千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猛支付借款3.5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保全费390元,合计730元,由被告耿千里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夫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