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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初字第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等人提供劳务赔偿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胜利,张德支,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978号原告李胜利,男,196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疃里镇旷山村。身份证号:370829196612143537。被告张德支,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370829196603243595。被告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开友,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胜利诉被告张德支、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依法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胜利撤回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胜利负担25元。审 判 长  李取建审 判 员  何颖华人民陪审员  刘海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丽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