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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后法执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齐文山申请宝音套吐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文山,宝音套吐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后法执字第438号申请执行人齐文山,男,蒙古族,42岁,企业职工,现住通辽市科左后旗。被申请执行人宝音套吐格,男,蒙古族,56岁,农民,现住通辽市科左后旗。本院执行齐文山申请宝音套吐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后民初字第18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5年2月3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存款扣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后民初字第181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布和朝鲁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 智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