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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刑初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许荣林 贩卖毒品罪 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荣林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清刑初字第00144号公诉机关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荣林,男,1992年7月26日生,苗族,中专文化,无业,贵州省清镇市人,住清镇市。2013年3月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5月8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25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经清镇市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清镇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清镇市看守所。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公诉刑诉(2015)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荣林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清镇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芬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荣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清镇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5年3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许荣林在清镇市自己租住的地方,以250元的价格将一个用贺字红包包装的一包甲基苯丙胺(冰毒)和一小包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贩卖给李某1,交易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当场从许荣林身上收缴许荣林贩卖毒品的毒资300元钱和贩卖毒品时作为通讯工具使用的白色杂牌手机一部。从李某1身上收缴许荣林贩卖的毒品两小包,后经称量净重0.5克。庭审中,公诉人宣读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毒品扣押及计量记录表、毒品检验报告等证据,指控被告人许荣林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荣林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并建议对被告人许荣林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许荣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无辩解,并有经举证、质证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毒品扣押及计量记录表、毒品称量指认照片、毒品检验报告、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许荣林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向他人贩卖共计0.5克,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许荣林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供犯罪使用的作案工具应依法予以没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荣林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冰毒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冰毒、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荣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5日起至2017年1月2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供犯罪使用的作案工具白色杂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卢  明  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梽焯(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