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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颜登快与被执行人杨世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64号申请执行人:颜登快,男,生于1971年4月28日,汉族,居民,安县人,住安县。被执行人:杨世杰,男,生于1978年7月13日,汉族,四川省安县人,住四川省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颜登快与被执行人杨世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在高川乡人民政府扣留被执行人杨世杰应收取的工程款及工资35万元正在处理之中,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158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有支付能力后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廖小东审 判 员  付传捷助理审判员  薛 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存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