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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0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伍家岗支行、党莲与党莲、谢正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059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伍家岗支行,住所地宜昌市夷陵路443号。负责人秦劲松,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顾雄,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薛向阳,该行职工。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党莲。被告谢正富。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伍家岗支行与被告党莲、谢正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伍家岗支行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伍家岗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伍家岗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625元,减半收取531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伍家岗支行负担。审判长金素芳人民陪审员李豪人民陪审员李卫民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向丹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