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王素梅与战丽君、姜乃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素梅,战丽君,姜乃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815号原告王素梅。被告战丽君。被告姜乃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素梅诉被告战丽君、姜乃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素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素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0.00元(原告已垫付),减半收取一半,并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予以退回。审判员 赵秀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书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