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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王素梅与战丽君、姜乃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素梅,战丽君,姜乃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815号原告王素梅。被告战丽君。被告姜乃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素梅诉被告战丽君、姜乃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素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素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0.00元(原告已垫付),减半收取一半,并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予以退回。审判员  赵秀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书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