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7-01-19

案件名称

胡苑花与王建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苑花,王建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174号原告胡苑花,女,汉族,1984年12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告王建业,男,汉族,1979年4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阳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苑花与被告王建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苑花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苑花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苑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何冰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谢 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