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7-01-19
案件名称
胡苑花与王建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苑花,王建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174号原告胡苑花,女,汉族,1984年12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告王建业,男,汉族,1979年4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阳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苑花与被告王建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苑花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苑花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苑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何冰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谢 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